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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腳人,值錢佮不值?(2) 糾結的再生計畫

編按:本文為作者剖析農再條例可能引發問題之系列文章,閱讀「庄腳人,值錢佮不值?(1) 圈地發展的疑惑」,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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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有三個基本計畫、二個延伸計畫。其中,三個基本計畫為「農村再生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農村再生計畫」。其擬訂者、擬訂原則或目的、法源可以歸納如下:

(1)農村再生政策方針: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訂,作為政府推動農村再生工作的依據(第6條)。

(2)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農村社區發展為考量,全面評估影響農村發展的項目,於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後擬訂,作為政府提供農村建設補助的參考(第8條)。

(3)農村再生計畫:由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求,經共同討論後擬訂,作為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及產業活化等建設的依據(第9條)。

二個延伸計畫則為「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其依據與目的如下:

(1)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其所擬訂的「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經其核定的「農村再生計畫」所訂定,作為向農業委員會申請補助,並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的依據(第11條)。

(2)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的地區,依其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所擬訂,作為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的依據(第15條)。

三個基本計畫的上下位關係清楚,二個延伸計畫的介入,則導致計畫(農村再生計畫)中有計畫(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以及計畫(農村再生計畫與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外有計畫(農村再生執行計畫)。謀略多於策略,未來爭議恐怕只會多不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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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權,微妙關係有增無減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11條規定,將其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其核定的「農村再生計畫」,歸納訂定該年度該直轄市或縣(市)的「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最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報核的計畫,核定執行項目與順序。

在中央全面掌握資源分配的機制裡,過往水保局負責推動「農村聚落─社區營造暨產業發展計畫」時,就出現在中央、地方與社區間的微妙關係,將會更複雜且全面。未來的資源分配是否能符合《農村再生條例》第11條立法說明所稱「更為合乎地方所需」?或是形成「強者越強、弱者越弱」的局面?皆有待後續追蹤與觀察。

社區藍圖,小心「異中有同」

「農村再生總體計畫」能否符合立法說明所稱「因應農村社區發展型態及發展特性,並以農村社區發展為考量」,「農村再生計畫」是否真能成為「農村社區集體夢想的一個長期計畫」?或只是「夢境的藍圖」?

或者因為《農村再生條例》第12、13、14條明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及「產業活化」的補助項目,再度出現過去令人詬病的「異中有同」的規劃內容?有賴所有參與的規劃團隊自有約制。

窳陋條款,有待補強

到底是為「農村規劃及再生」(第二章)或者是為「農村文化及特色」(第三章)?到底是基於農村社區的「農村再生計畫」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農村再生條例》在第四章(附則)出現這條可稱之為「窳陋條款」的條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第35條)

雖然立法說明稱窳陋地區的改善,均須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方可實施。至於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無從徵詢其同意與否者,則依條文規定辦理。

看似立意頗佳,但實施過程所涉費用如何分算?代為實施的費用如何取回?土地或建築物如屬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該如何處理等?恐怕有賴詳加補正,以免窒礙難行。

小結–

只有一句話:解鈴還須繫鈴人。這是想由點,到線,推展到面的過程中,謀略與策略交戰的結果。

(系列待續)

(作者為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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