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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修正的[農再條例草案]即將再度闖關!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已在立法院躺了一整個會期的時間,這段期間不僅沒有重新檢討政策執行的成敗,也沒有亦將不合理之爭議點與各界討論、作修正之打算,這段時間完全浪費了,實在辜負關心台灣農村未來之人士的心。

據悉現在農委會建請行政院將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列為下會期最優先之法案,將企圖強渡關山,如此粗糙之立法,勢必造成農村更大的災難,請政府慎思,勿讓農村再生政策之美意,因為粗糙的法令、不當的執行,而殃及農村,美意盡失。

壹、農再條例草案的問題整理

一、迷信農地變建地的經濟利益和推動休閒農業是改善全國農村生活的主要方法

(1)農地變建地會破壞農村結構,農村變都會區或外圍衛星區域,將會破壞農村社區及環境,是讓農村消失或減少,不是再生。

(2)休閒農業是農業生產的一環,並不是農村的主要經濟來源,偏重休閑遊憩的農村再生,是一個無法達到全面照顧農民的政策。

二、社區規劃由下而上的說法只是一場騙局

(1)目前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未來的國土計畫法都已規定設定各種區域的功能分區,對各種用地都有其使用的限制,所謂由下而上的規劃,具體而言,僅是空談,美化的語言而已。

(2)從以前的社區營造工作經驗可知,社區共識的形成需要長時間的溝通和累積,政府短時間的介入,並不足以凝聚社區共識,而以經費為手段之方式,是無法達成真正的共識,甚至會造成共識夭折,引起社區間居民更大的矛盾。

三、拿著公帑興建違章建築的農村再生計畫,是政府不良的示範

(1)目前所執行的農村再生建設工作,大量在非休閒農業區的農業用地上,興建或補助社區設置涼亭、停車場或景觀設施等非農業使用設施,違反農地農用之法律規定,政府帶頭違法,實為不良示範。

(2)現有不合時宜及無法執行的法令,應先行修改,才能逐步落實農村建設工作,現在所擬定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並未針對問題改善,政府應該撤回好好修正,避免2,000億農村再生基金浪擲。

四、社區公約充滿不確定性,無法發揮功能

(1)依照草案中的社區公約並無強制力,對社區居民的約束力,僅能依據道德限制,效果有限。

(2)充滿不確定性的公約,僅是針對公共設施的公約或是及於其他社區事務,條例中均無明確敘明。

五、沒有與農業發展、農地利用政策相連結的農村再生僅是空談

(1)台灣未來農業發展政策為何?農委會沒有具體說明,好像僅獨鍾於有機農業及休閒農業,對於其他廣大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好像已經被農委會忽視。

(2)農地保留與釋出政策,更是讓人霧煞煞,這個與台灣農村發展息息相關的政策,更應是農村再生的主軸精神,卻是隻字未提,最近徵收農業用地變更為工業區用地的爭議不斷,更是需要政府農業主管單位講清楚、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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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如何真正再生,大家都很關切。

貳、最後讓我們看看以下農村再生工作目前與未來執行的作法中的相關缺失,並想想能否認同:

(1)你同意公家經費可以興建(補助)違章建物或非容許使用項目之設施嗎?

(2)你同意公家設施的工程施設在私人土地上,在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到期後(10年),即行拆除還地嗎或要永屬妾身未明?

(3)你同意利用公帑建設休閒景觀設施於私人土地上,沒有與地主訂定相互契約,以規範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之狀況下,僅以地主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施設嗎?

(4)你同意政府鼓勵大家從事非法後(在一般或特定農業區施設大量休閒或景觀設施),再由政府進行合法化(劃為休閒農業區或農村再生發展區)的施政方式嗎?

(5)你同意事先知道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問題百出卻不立即修正,卻想用盡各種方法取得立法通過後,再進行修法的施政態度嗎?

(6)你同意一個攸關全面農業政策的農村再生條例,僅由農委會下屬單位水土保持局主政制訂嗎?及外行領導內行的制定方式嗎?

(7)你同意農村再生基金2,000億元,大部分都用來興建景觀及美化設施嗎?

(8)你同意國家有限的公帑,被一些機關首長拿去作為交際立委、高官的公關費嗎?

希望農委會主委、行政院 吳院長及 馬總統這些主政者知道該負起執政的責任。

參、審計單位對水保局進行農村再生工作的查核意見

一、農委會為落實馬總統「愛台十二建設」第8項農村再生「推動農村再生計畫,建立富麗新農村」等施政主張…,貴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98年度公務預算編列13億7,309萬餘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編列36億3,347萬餘元,截至9月底止累計分配預算數分別為7億5,939萬餘元及14億8,960萬餘元,實際支用數分別為3億830萬餘元及1億7,197萬餘元,執行率40.59%及11.54%。經查計畫執行情形,核有下列欠妥情事,請注意檢討改善。

(1)未審慎考量整合性規劃時程之連續性,貿然編列鉅額預算,致執行率嚴重偏低,影響計畫效益:

「農村生活環境改善-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計畫,本(98)年度編列預算29億5,347萬餘元,預計辦理農村景觀綠美化、生態保育、生活空間環境改善、綠廊、水廊帶、農村廊道及交通節點之檢討規劃與改善等公共設施建設及基礎設施改善工作,計520處;執行方式,係強調由下而上之共同參與制度,亦即以現有聚落為中心,由地方提出自己社區之發展目標與建設標的,辦理整合性之規劃。

經查截至98年度9月底止,已核定工程件數520件,工程預算24億5,207萬餘元,執行結果,已發包件數244件,實際支用數2,612萬餘元,執行率僅1.07%,進度嚴重落後…,另其中52件工程1億4,480萬餘元核定後,因…,業已取消辦理,顯示計畫規劃未審慎考量地方由下而上共同參與制度及整合性規劃時程之連續性,且未詳予評估執行單位執行能力,貿然編列鉅額預算,致執行率嚴重偏低,政府籌措之有限資源未能及時運用,影響計畫效益。

(2)土地使用同意書未經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及地政機關辦理用途註記,易滋紛爭;農村再生工程完工後之督導與管理權責,仍待審慎研酌相關配套措施:

依「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八、規定,申請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及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均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該同意書主要內容為,1.土地所有人同意無償提供興修建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工程使用,期限至少10年,並於工程構造物存續期間內做修建目的之使用,且無償提供公眾使用。2.立同意書人應告知土地承租人、繼受人或他項權利人有關同意書相關事宜,如有隱瞞或因設定他項權利、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立同意書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機關)(已立案農村社區組織)無涉。

惟查該同意書未經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及地政機關於謄本辦理用途註記,若土地所有權人或繼受人反悔,不再提供公眾使用或逕予出售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易滋紛爭。

另依該注意事項十三、(二)規定,申請單位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認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由貴局所屬分局提案所建設之工程,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後造冊移由在地之縣(市)政府督導與管理。

惟查農村再生計畫興建完工後相關之工程維護與管理,由申請單位及在地縣(市)政府負責督導與管理,貴局僅負責工程發包、施作,驗收後交由申請單位管理,鑑於政府補助各地方興建之相關設施,因後續管理維護不當,淪為「蚊子設施」,且缺乏後續維護經費,致相關設施荒廢而閒置…。

為避免耗資千億之農村再生計畫,興建完工之相關工程設施,再次淪為「蚊子設施」,相關之後續管理維護權責,是否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督導與管理,或由貴局負責辦理,仍待審慎研酌相關配套措施。

(3)農村再生計畫補助社區或協會於農地上興建休閒景觀設施,未符規定致無法取得建築執照,形成違章建築: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惟查貴局自辦或補助社區協會辦理農村再生計畫,多以取得土地同意書,即於農地興建各種景觀休閒設施,因景觀休閒設施非屬農業設施,故無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及相關建築執照,如苗栗縣頭屋鄉外獅潭社區於農地上興建之涼亭、花架及識別意象等設施,均因無法取得建照而形成違章建物。

引用

本篇文章引用網址:

留言與回應

8 篇留言/回應

  1. 行政院農委會 on 三月 18th, 2010 2:41 下午

    農委會對小地方-台灣社區新聞網刊載「並未修正的[農再條例草案]即將再度闖關!」的回應如下:

    農村社區發生之各項問題,正是本會必須推動農村再生條例立法之理由,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係為改善農村社區生活品質,強調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追求生活、生態、生產三生與文化均衡發展,且因應農村發展需要,解決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缺乏之問題,提出配套之土地活化創新制度,以彌補現行法規僵化情況,讓農村土地合理使用。

    至於產業活化建議,本會已於立法過程中納入相關規定(如農村永續、產業活化、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等),至於社區公約之創新機制方面,為加強落實社區凝聚力,強化約束力,其契約需經公證過程,並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等措施。

    本會經參酌各界意見,將草案內容適度修正,包括:增列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社區產業活化、獎勵採用綠建築及永續經營人力培育等;也強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與國土計畫、土地變更制度等規定;同時擴大農村再生基金運用範疇,納入農村永續發展、產業活化、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公共設施維護、休閒農業、農村旅遊等。

    本會目前透過培根計畫,讓農村社區從認識自己社區環境,展現農村特色、凝聚社區共識等過程中建立發展願景,保存或創造符合農村社區的農村特色,現今已累計培訓860社區,35,472人次參與。

    雖然農村再生之推動,係以照顧4000個農漁村及60萬戶農漁民為目標,有賴各界共同支持及協助,打造台灣幸福農村。

  2. 福熊 on 三月 18th, 2010 3:31 下午

    是我資質駑鈍嗎?為什麼我看不懂問題的癥結?
    而且行政院農委會與本文的交集在哪裡呢?XD

  3. 林羊 on 三月 20th, 2010 1:42 上午

    看到農委會回答我傻眼了@@ 原來參與培訓的社區與人次都變成幫政府背書的人,看來我罪惡重大了,農村是很需要再生,只是我預期政府就算花了5千億也得不到該有的成果,我等著看呢!

    我317剛去參加完全國農村再生培根成果,會中大夥口號喊的震天,
    我們準備好了,或許親愛的馬總統真的不知到底下是有聲音的,可惜我不敢站起來嗆聲~我只能想像他早就知道了一切上面是為了選票,社區是為了下次的經費

    我想說的是就我參與社造與農村再生活動來,在農村有多少人知到農村再生條例,這點很肯定!我想能記得住: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就該偷笑了

    光是由下而上 大家心知肚明~

    或許站在好處想就算了~只是我覺的政府的錢這樣花 可惜ㄚ
    最後我只想說 就我觀察農村不需要這一連串的培根與再生

    真是夠了,我也該把我農村再生顧問師的識別證丟了

    水保局 加油吧!

  4. 蒜頭小公主 on 三月 23rd, 2010 10:56 上午

    農村的需要跟農委會看見的顯然是兩種不同的,
    到底是這些荒草蔓延、土壤鹽鹼化嚴重的「農村」跟農委會的「農村」是一個名詞兩個定義?
    還是這些看起來「一點利用價值」都沒有的村落根本就不在利益導向的政策考量之中?

    農民在乎的是肚子能先顧飽,
    生計沒有問題了,孩子才有未來,流汗才有代價,
    我很好奇這些在上位者知不知道肚子餓是什麼感覺?

    農村有涼亭有步道跟農村有進步、有「再生」是兩碼子事。
    怎麼這種簡單的道理永遠都不會被聽見?

  5. 阿水哥 on 三月 23rd, 2010 10:23 下午

    揭示真相是希望讓大家知道農村建設的問題,也希望政府高層能夠善用納稅人的錢,找真正願意為民眾做事的官員,而不是讓一些馬屁官員矇蔽耳目。
    多聽聽基層人員真正的心聲,這樣才能看到真相,才能貼近民眾,了解民怨之所在。

  6. 路人甲 on 四月 1st, 2010 12:19 上午

    之前搜尋 [新農村再生條例] 不小心找到的.內容就笑死我了.
    直接把農村全部改成頭髮.
    想說4/1 愚人節 公佈一下給大家參考看看.
    (非關政治.純屬娛樂.緩和一下大家的情緒.)
    連結如下:
    http://www.wretch.cc/blog/ayumiihang/25772038

    ————————————————————————–

    頭髮再生條例草案總說明

    在二十世紀初之都市化風潮及工商蓬勃發展趨勢下,國人工作壓力日漸龐大,加上遺傳基因作祟,造成國人掉髮情形嚴重。另因個人經費資源有限,投注在頭髮之養護催生,僅能偏重於少數偏方、中西藥等雜亂方法,導致頭髮之保存效果不足。又因國人工作繁重且較少投入身體保養及頭皮檢測追蹤等長期規劃,造成頭髮流失嚴重,身體機能明顯低落,與真實年齡差距越來越大,致國人自尊逐漸喪失。我國為促進國人頭髮活化再生,將提升國人外貌整體發展,恢復國人生存尊嚴,以達建設富麗新面貌之目標,作為現階段重要之課題。

    因應整體頭髮發展之需要,運用整合性規劃概念,以現有頭皮為中心,強化由下而上之共同參與制度,建立頭皮整體再生活化,並強調身體保健、壓力減低與頭髮復育之共同規劃及建設,注重髮根之保存與維護及頭髮之美化,為本條例之重要精神。

    本條例之透過訂定頭髮再生計畫,活化頭皮,藉以解決舊有頭髮復育不足問題,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新臺幣一千億元之頭髮再生基金,執行頭髮再生計畫,照顧百萬之頭髮稀少或有潛在危機之國人,爰擬具「頭髮再生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頭髮再生及建設相關資源。

    二、頭皮活化再生之推動原則。

    三、設置頭髮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億元,並明定基金來源,以專款專用方式,推動頭髮再生相關事項。

    四、以頭皮為計畫範圍,由國人依其需求,自主擬訂頭髮再生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由主管機關補助進行整體頭皮保養、藥物服用、外貌整建及身體保健等建設,頭法再生計畫補助金額最高為10萬元。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現有頭髮稀少者進行全面性調查及分析,藉以作為現有頭髮改善之評估及再生之基礎。

    六、配合個人體質特性及實施積極性復育之需要,以頭髮再生發展區計畫引導頭皮活化利用,並對計畫實施區域之管理等,予以規範。

    七、髮線因有延展需要,需將既有毛囊用地擴大者,應以已核定之頭髮再生計畫為基礎,透過身體保養、藥物服用或植髮等方式辦理。

    八、就國人外貌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民眾觀感之窳陋頭皮地區,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改善處理方式;另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實施外貌美化、假髮之訂做或養護,明定所需費用得由頭髮再生基金負擔。

  7. 詩尹 on 四月 14th, 2010 1:56 下午

    […] 三月 7, 2010 加到書籤或轉寄 1,223 […]

  8. jsband on 七月 15th, 2010 11:16 下午

    覺得你一針見血的點出農再條例的弊端
    想引用你的文章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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